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亮,刘信兵, 重庆叁昇艺府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53民初10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信兵、重庆叁昇艺府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亮诉被告刘信兵、重庆叁昇艺府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22)渝0153民初10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荣昌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5200元; 2.判令被告从2021年12月6日起,以25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占损失至欠款付清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承办人:周阳法官,联系电话:02346772475)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