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峻呈, 重庆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51690号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安峻呈与被告重庆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自2019年11月29日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自2019年11月29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可以由原告委托的会计师、执业律师辅助进行);3.判令被告提供公司自2019年11月29日以来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等法律文件,供原告查阅、复制;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21)渝0112民初5169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地址: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