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彦,第三人-郁文曦,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彦,郁文曦,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第三人郁文曦,第三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定路1111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