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郑大勇,宋莹,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郑大勇、宋莹、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含到期及未到期租金本金、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19,760,319.08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29日(含),合计525,804.08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该项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至2021年11月29日,以上三项暂计119,760,319.08元);4.判令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郑大勇、宋莹、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丹县龙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直接收取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收取的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对前述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有权直接向内蒙古隆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内蒙古隆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三的合同价款,并对该合同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被告内蒙古隆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在七被告全额清偿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前,编号为SINOICLBJ2017D04Y017-L-01、SINOICLBJ2017D04Y018-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9.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上海市福州路209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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