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无锡道川机器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柏枝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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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道川机器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柏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道川机器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韩杰独任审判,并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