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内容
翟卫刚、廖元元、登封市河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1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廖元元、翟卫刚对上述代偿款5000000元就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三分之一的份额内向原告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0元。四、被告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灵宝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罗山县河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登封市河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林州华电分布式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河南顿汉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42.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542.58元,由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灵宝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罗山县河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登封市河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林州华电分布式新能源有限公司、廖元元、翟卫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二组163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