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洪林: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赵洪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04调解室(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4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