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101民初8642号张美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姜友琼与被告张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1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姜友琼猪肉款2600元及利息570元,共计3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凭据确定),由被告张美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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