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清华,赵运荣,赵明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5546号,(2021)渝0154民初564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54民初5546号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兼善村3组17号赵运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橙5组78号赵明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彭清华诉被告赵运荣、被告赵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运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彭清华借款14400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起以借款1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赵明华对赵运荣所负彭清华的144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彭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赵运荣、被告赵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