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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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泽华、雷林利、贺显朋、吴方涂、雷小林、郑代华、费明先、朱泽明、靳云兰、陶俊宏、陶江、李天洪、张忠杰、冉光雪、秦德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 被告重庆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泽华、雷林利、贺显朋、吴方涂、雷小林、郑代华、费明先、朱泽明、靳云兰、陶俊宏、陶江、李天洪、张忠杰、冉光雪、秦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9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 7日的欠付本金2 769 792.88元,欠付利息 6 756.34元,欠付复利1003.34元,并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8日起至付清为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随本清);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方涂、雷小林共有的位于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1号5栋3单元2-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106房地证2006字第01749号);郑代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二村68号6-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03459号);费明先、朱泽明共有的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商1-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1房地证2005字第28025号);陶必华、靳云兰共有的位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湖路135号兰天·龙湖苑1幢3单元3-2-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1房地证2006字第00558号)、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源大道333号龙港·红树林2幢3-13-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1房地证2009字第54586号);李天洪、张忠杰共有的位于北碚区天生路135号4-4的房屋(房产证号为107房地证2007字第00218号)、位于北碚区双柏路160号房屋(房产证号为107房地证2005字第10845号),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以《最高额抵押合同》(北碚支行2017高抵字第0700002017329 041号)项下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额3 460 100元为限,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上述房屋就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冉光雪、秦德兵共有的位于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102号附38号1幢2-8-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201房地证2010字第04292号)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以《最高额抵押合同》(北碚支行2017高抵字第0700002017329095号)项下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最高债权额430 200元为限,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上述房屋就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朱泽华、雷林利、贺显朋向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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