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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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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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共有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平:本院受理徐晗诉吴煜、殷齐长、徐珩硕、吴平、吴冰、吴虹、农琦、王根生、吴鸿斌、陈超、吴成杰、王功、王成、孙一、孙可为、吴枫、陈敏华、刘金梅、陈金宝、陈文海、吴小平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定路1111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