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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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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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