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红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颜善祥与被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颜金田、颜红丽、颜亮,第三人李霞、颜杰、颜其明、李华丽、李大治、颜进、董治涛、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