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花: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军、彭瑶、何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 822.89元及逾期利息(以124 822.8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4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何花、彭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76元,减半收取1522.38元,保全费1206.20元,由被告彭金军、何花、彭瑶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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