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品磊,第三人-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吴品磊与被告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