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
内容
秦宏清、秦煜、何滨: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被告湖北同诚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2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北同诚物流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929827.27元及截止2021年8月6日前的利息66875.86元、罚息3995.91元(自2021年8月7日起,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88%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2.844%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如被告湖北同诚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新胜村316国道东侧1幢(仓库)等5处的房产(土地使用证号:云国用(2015)第120100号,房产证号:鄂云房权证伍洛字第2014160488、2014160491、2014160492、2014160493、2014160494)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秦宏清、秦刚、秦煜、何滨对被告湖北同诚物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在被告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土地优先受偿后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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