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闫富均: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国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闫富均、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金国支付劳务费88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被告闫富均、谢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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