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尼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美之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亚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尼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美之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和转普裁定书。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你们1.判令被告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明长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尼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重庆美之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94475.10元,并以2294475.1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2294475.1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判令被告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49元;5.判令被告宁波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保险费)161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七楼第二十五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