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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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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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道忠:本院受理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兴山县人民法院昭君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