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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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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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鼎鑫(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金美、袁金涛、张朋艳、王海田、何志金、孙红光、李振军、邹俭会、付宝俭、刘吉生、张景春、高丽双: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鑫(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金美、袁金涛及第三人张朋艳、王海田、何志金、孙红光、李振军、邹俭会、付宝俭、刘吉生、张景春、高丽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