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扬伟, 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扬伟诉被告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曾扬伟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94,200元;2、判令被告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为人民币161,217元;3、判令被告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珏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09:15分在本院南翔法庭第二审判庭(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