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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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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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亚豪、李冰、武汉市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浪、武汉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操明吉、操喜平、王银秀、詹应芳、高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