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渝0243民初6642号赵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廖志诉被告赵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