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潇,董昊,辛波永, 宁波永昊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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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永昊贸易有限公司、董昊:本院受理薛潇诉宁波永昊贸易有限公司、董昊、辛波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颛桥人民法庭第七法庭(闵行区颛盛路333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