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健,范利荣,崔海龙,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吉0104民初10139号之一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健、范利荣: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海龙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2021)吉0104民初101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