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红星,石少军,彭强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鄂0625执4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少军、彭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红星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625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红星121490.75元及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