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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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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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海建,郭兵华,郭福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国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