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吉锋、袁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张吉锋、袁秀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渝0102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吉锋、袁秀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透支款、利息共计46195.3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