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俊鹏,侯勇,王红青,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3民初2345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侯勇: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俊鹏、侯勇、王红青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3民初23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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