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俊鹏,侯勇,王红青,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3民初234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勇: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俊鹏、侯勇、王红青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3民初234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