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敏,钱素华,第三人-唐荣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素华、唐荣华:本院受理杨敏诉被告钱素华、第三人唐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