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峰湖安合投资合伙企业,石磊, 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沪0116执恢234号,(2021)沪0116执异129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峰湖安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人石磊申请变更其为(2017)沪0116执恢2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经经审查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6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上海畅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裁判庭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