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虞松波,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七项,改判原告对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宁波淇翔贸易有限公司252,739,200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刊登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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