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汝伟,第三人-上海闽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尚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智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0民初11068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智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汝伟诉上海尚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智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闽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0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被告深圳智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汝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期)、护理费(一期)、误工费(一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9,086元;2、被告上海尚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汝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期)、护理费(一期)、误工费(一期)、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6,814元(支付时扣除被告上海尚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刘汝伟的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860元,共计3,208元,由原告刘汝伟负担962元,被告深圳智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284元、被告上海尚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9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