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石慧, 上海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石慧诉被告上海金吉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会籍费6,12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9时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