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健朋,胡二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4民初203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二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健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4民初203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胡二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健朋借款人民币142,200元;二、被告胡二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健朋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42,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二攀负担。被告胡二攀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