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都志明,金平,刘裕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5民初68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平:本院受理都志明诉金平、刘裕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05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裕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志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46,840元,被告金平应对其中的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1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刘裕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志明支付逾期利息,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金平应对其中以1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都志明其余诉讼请求。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都志明预付),由被告金平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都志明已预付)和案件受理费20,520元,由被告刘裕丰、金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