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华: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王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漕第十九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