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刚,潘红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红君:本院受理原告赵刚诉被告潘红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颛桥人民法庭(闵行区颛盛路333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