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虞松波,,上海二,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 ,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融法院 |
内容 |
舟山顺翔石油有限公司、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虞松波、金洋油脂(舟山)有限公司、上海和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银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润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8,600,000元;二、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5,323,350元;三、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人民币114,182,000元;四、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三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御翠园地下商铺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的部分归被告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五、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四、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被告七、被告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六、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五协商,以被告五持有的对宁波粮食有限公司217,600,000元应收账款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的部分归被告五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五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七、若被告一、被告二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六协商,以被告六持有的对宁波淇翔贸易有限公司252,739,200元应收账款及其派生的权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被告一、被告和润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范围内由被告上海二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之和被告一、被告二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部分归被告六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继续清偿,被告六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被告二追偿;八、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2,32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87,326.75元,由八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