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光荣,王群,唐信英,李中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837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信英、李中文: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荣、原告王群与被告唐信英、被告李中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1837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07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2.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80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升值造成的预估损失750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