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陵,翟伟平,周化峰,上海博则, 上海博则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268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博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21)渝0106民初26893号 原告钟陵诉你与翟伟平、周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上海博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4166 元;2、判令上海博则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364166元 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即年息15.4%计算至结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8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2000元 ;5、判令被告二、三对第1、2、3、4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上海博则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与30日 内,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第 3日上午9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具体审判庭见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当日开庭电子信息栏),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