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小芬,王应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06民初2125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小芬、王应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胡小芬、王应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6民初2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应涛、胡小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截止2021年7月26日的借款本金620 944.24元、利息11 334.03元、罚息23.76元、复利84.93元。二、被告王应涛、胡小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胡小芬、王应涛未偿还的本金620 944.24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胡小芬、王应涛未偿还的应付利息(含罚息)为基数,均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020120180142535)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三、被告王应涛、胡小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律师费28457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就被告王应涛提供的自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51号1-4号楼25-3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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