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先国,张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53民初3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先国诉被告张亮(2022)渝0153民初3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荣昌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并以19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借款付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