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卜勇军,谢小菊,卜亚军,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1613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卜勇军、谢小菊、卜亚军: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16130号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卜勇军、谢小菊、卜亚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5民初16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卜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53 941.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3 941.68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谢小菊、卜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