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童静,吴劲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1民初181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劲林:本院受理原告童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静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现暂计至2021年12月8日利息为18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181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