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宏浩,祁海,第三人-, 武汉玖加壹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7民初65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玖加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宏浩与被告祁海、第三人武汉玖加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7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祁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宏浩返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祁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宏浩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姜宏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