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亮, 兰山区炅尔商贸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山区炅尔商贸店: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亮诉你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与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