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洋,张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金光钢五金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洋、武汉市洪山区金光钢五金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张佩与杨洋、武汉市洪山区金光钢五金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