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丽君,谭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颂:本院受理曾丽君诉谭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谭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分责后合计6085.64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