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滨,倪云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04民初235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云龙:本院受理陈海滨诉倪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04民初2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倪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海滨借款本金436,500元;二、倪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436,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支付陈海滨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7.50元、公告费560元,由倪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